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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2〕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3〕5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拓展发展空间,加快“腾笼换鸟”,省政府决定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及行业范围
绍兴县、安吉县为第一批试点县,两县辖区内所有行业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省地税局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进一步增加试点地和调整试点行业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2012年度起实施。
三、工作职责
省地税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
试点地人民政府应按照随文下发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2日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省地税局成立开展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