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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海政发〔2015〕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