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政办发〔202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就我市实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明确如下: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对象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公益事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除外),统一执行本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一、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房产税30%。

  二、亩产效益属于行业B类的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0%,减征房产税20%。

  三、亩产效益属于行业C、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新建供地项目(指按《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的在建用地,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可列入暂不评价范围)等暂不评价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

  五、对土地竣工违约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因违反市场监管、财政(会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实行差别化的兑现扶持政策。其中土地竣工违约名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给市税务局。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自2020年1月1日起算),由市税务局组织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