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8-01 深地税发〔2006〕454号
各区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有关
土地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便于基层征管,现将目前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仅指“旧房及建筑物”。因此,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无论其持有年限有多长,均不能以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
(二)关于以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问题:对企业重组、分立或联营中,
房地产按评估价重新入帐后再转让,如购买使用年限不足5年,应以
房地产原值作为扣除项目;如购买使用超过5年(含5年),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以依法设立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额。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可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方法计算扣除项目。
(三)关于以拍卖和法院判决、裁定等方式转让
房地产,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其
房地产扣除项目的确定问题:以拍卖和法院判决、裁定等方式转让
房地产,并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包括受让方代转让方缴纳的相关税费。
(四)关于按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管理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