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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

2005-10-24 深地税告〔2005〕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深府办函〔2005〕93号)的要求,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机关。我市土地增值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的征收管理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征收管理方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按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如下两种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是对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取得的收入按1%预征;二是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对转让其他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自建房地产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