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
2005-10-24 深地税告〔2005〕6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深府办函〔2005〕93号)的要求,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
土地增值税。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
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的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机关。我市
土地增值税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的征收管理由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辖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征收管理方式。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
房地产按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转让
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
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
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
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如下两种预征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一是对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取得的收入按1%预征;二是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对转让其他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
(二)非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自建
房地产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