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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深府办函〔2005〕93号 2005-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 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第三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从2006年10月1日起废止
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你们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为市级财政专享收入。
三、免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全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