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深府办函〔2005〕93号 2005-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 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第三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从2006年10月1日起废止
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你们关于我市开征
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
房地产开发和
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二、
土地增值税为市级财政专享收入。
三、免征
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全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二)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