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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555号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 深府办函[2006]86号)转发给你们,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纳税人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2006-09-11 深府办函[2006]86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378号)由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