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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到期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到期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现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第十二条修订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