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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德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养殖池塘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德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养殖池塘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16〕2号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财税〔2019〕24号,请结合引用。

宁德市蕉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德市蕉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德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养殖池塘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蕉地税〔2015〕4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