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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信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工信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12月31日),予以保留。
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月21日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精神,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按三星、四星、五星分级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综合评分确定不同星级,综合评分75~84分为三星、85~89分为四星、90分以上为五星。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内注册且运营两年以上;

二、原则上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资质;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资产总额不低于120万元。

四、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企业不少于500家),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六、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有相应的优惠条件,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非营利性服务平台和苏北地区服务平台,上述三、四、五、六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省属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

第九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活动照片、签到表、服务评价、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证明材料);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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