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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苏人保养〔2020〕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6日

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助推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中小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转保供的相关企业;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
(三)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
(四)受疫情影响,产生销售(营业)收入明显下降、出现亏损等情形的其他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
上述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二、申办程序
(一)根据《意见》,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对象的中小企业,可在《意见》下发后三个月内向统筹地区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需填写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附报申请日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税务部门在受理后,会同工信、财政、人社、社保中心联合会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受疫情影响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缓缴企业的要求
(一)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待遇或办理手续。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三)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积极应对疫情、服务实体经济、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便捷规范的申办程序,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落实。
(二)简化申办流程。要加强信息共享,尽量减少企业提交材料数量,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运用信用体系和法律监督手段强化缓缴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快速审核通道,尽量缩短办理时限,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
(三)加强风险防控。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基金运行调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和各项政策落实。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诚信管理;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及实施成效,扩大政策知晓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可进一步明确本地区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报告。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考文本)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印发


关于《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6-28 
为进一步切实助推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市人社、工信、财政、税务、社保中心五部门于2月6日联合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养〔2020〕1号,以下简称《实时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二、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为贯彻《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等。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以下几类中小企业,有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转保供的企业,如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物流供应等行业;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行业;有因疫情冲击,生产销售(营业)收入明显下降、出现亏损的企业。

(二)申办流程。市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的同时,充分考虑,细致谋划,简化流程,通过推行网上办理的模式开展“不见面审批”工作,对首次申请缓缴期限在两个月以内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申请企业除填写申请表外,仅需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制定简易流程,审批时限从原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促进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尽快惠及困难中小企业。

(三)实施效果。以一个参保人数为500人的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原按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368元/月为某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类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约为563元/月。该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并经审核通过后,预计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类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少28万元/月,6个月可缓缴合计至少168万元,为企业现阶段运营节省了宝贵的现金流,对于缓解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苏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苏州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1.问: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哪些?

答:我市贯彻执行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保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单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单位,可按照《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养〔2020〕1号)(以下简称《缓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问:哪些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

答:(1)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范围内。

(2)职工应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由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代扣代缴。

(3)生育保险费不列入减免范围,由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

3.问: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各参保单位仍应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职工退休、转移和医保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4.问:参保企业类型划分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类型划分如何确定?

答: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如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市社保中心依据市统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省社保中心提供的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以及民政部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