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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科高发〔2017〕317号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
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科技部火炬中心近日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 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评价工作机构
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决定委托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组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组织、形式审查、入库企业抽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工作,并做好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做好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关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1. 企业注册登记。评价工作机构组织辖区内的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的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注册登记,上传文档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评价工作机构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对企业注册信息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
2. 企业自主评价及形式审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行自主评价,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证明文件须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且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信息审核通过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在“评价工作系统”通知企业补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各评价工作机构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企业信息审核和提交。
3. 企业公示及入库。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4. 信息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及时提醒入库企业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信息表》,通过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的,评价工作机构在“评价工作系统”上提交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本通知第二条第3点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三、关于入库企业监督管理
1. 信息抽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 信息变更。入库企业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3. 投诉及异议处理。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对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4、撤销登记编号。对《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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