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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规定, 201971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