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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中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一、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二、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