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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如何重新申报纳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第四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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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