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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还需加收滞纳金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