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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33号

USHUI.NET®提示:2020 年延续出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