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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8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8-23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失效

USHUI.NET®提示: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