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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地字〔1989〕4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5-2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