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
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