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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 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