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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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