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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9〕16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省局第三税务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降费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1%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含补缴,下同)所属期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款,按原缴费比例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精准核定缴费基数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费款所属期属于5月(含)以后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统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每年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优先选择冲减以后期别缴费,确需退费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