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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9〕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2019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年度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抓紧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落实养老保险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