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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民〔2020〕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民函〔2023〕41号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1日


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

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

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

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委托运营前,公办养老机构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委托运营实施方案,形成可行性报告,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所属公办养老机构应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运营方。

受规模较小等因素制约、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方的公办养老机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委托运营,并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合同、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第八条  委托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投标方案、投标须知、资格审查、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等内容,并规定投标方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其中,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委托运营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二)明确当地特困老年人等政府兜底保障服务对象的保障事宜;

(三)明确设施使用费(租金)、风险保障金事宜,以及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的具体年限;

(四)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投标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和比较丰富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四)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具有连锁运营经验的品牌化、集团化、规模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第十条  中标后,经公示无异议,委托方应与中标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委托方应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所属公办养老机构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资产已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委托运营事宜,确定合同期限。



第三章  运营责权



第十二条  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缴纳设施使用费(租金)。合同约定中有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规定的,应按约定年限减免。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缴纳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由委托方根据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承租年限、经营回报和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委托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