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参考
序号 |
监管事项 |
具体事项 |
具体内容 |
监管部门 |
监管依据 |
1 |
登记备案监管 |
机构登记监管 |
对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性法人、企业市场主体养老机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 |
机构编制部门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
|
2 |
机构备案监管 |
对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履行备案情况的监管 |
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3 |
运营服务监管 |
服务内容监管 |
对养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以及服务合同,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监管 |
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4 |
场所设备 安全监管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对场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5 |
场所设备 安全监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 |
对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
6 |
养老机构消防 责任落实、设施配置与操作监管 |
对养老机构日常消防落实、设施配备与操作等的监管 |
公安机关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 |
|
7 |
特种设备监管 |
对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8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养老机构建筑抗震性能的监管 |
地震部门 |
《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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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态环境 保护监管 |
养老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0 |
规划用地 监管 |
规划与土地使用监管 |
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规划与用途的监管,包括建设用地经规划核准、改变用地用途需经法定程序等情况的监管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
《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1 |
无障碍环境 监管 |
无障碍环境 监管 |
对养老机构无障碍环境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责任落实及管理维护的监管 |
民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12 |
食品安全 监管 |
食品安全监管 |
对养老机构设立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开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餐等环节的监管 |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13 |
从业人员 监管 |
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解除与工资待遇支付、社保缴纳的监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
14 |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与配备的监管 |
对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配备情况的监管 |
民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
|
15 |
从业人员 监管 |
医疗卫生、康复护理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管 |
对从业人员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
《医师法》 《护士条例》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 |
16 |
消防管理与操作人员的监管 |
对从业人员消防管理与操作任职资格的监管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
17 |
从业人员 监管 |
从业人员职业 操守情况的监管 |
对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守则情况的监管 |
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18 |
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管 |
对从业人员存在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等有关禁止性行为的监管 |
公安机关 |
《民法典》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19 |
资金监管 |
中央预算内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疗保障资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申领和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疗保障资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监管 |
发展改革部门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医保部门 审计部门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
20 |
价格收费 监管 |
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管 |
公办、民办养老机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情况及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公示情况的监管 |
发展改革部门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1 |
非法集资 监管 |
养老机构内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监管 |
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2 |
医疗服务 监管 |
养老机构内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或者备案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开展诊疗服务的监管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护士条例》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
23 |
其他事项 监管 |
本办法未尽的 其他事项监管 |
未列出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由其他监管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附件2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参考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比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运营、服务、管理、信誉的监督检查 |
不低于40%,不设上限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对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总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40%,不设上限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
3 |
养老机构内设 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医疗卫生人员专业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不低于40%,不设上限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护士条例》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
4 |
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在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
不低于40%,不设上限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5 |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安全性能,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不低于40%,不设上限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公安机关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
6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大额预收费行为及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不低于40%,不设上限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民政部门 金融监管 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备注:1.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省“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增加或者减少。
2.未列入重点事项清单的,自动归类为一般事项清单,由各地通过备案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