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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社〔201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2021年5月31日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并延长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2026年5月31日

第七条(六)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修改为在第七条任务清单中增加“(六)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用于支持各市(不含青岛市)落实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明确的‘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等政策,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和省级统一确定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补助。修改为在第九条最后增加“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客运量、提供观光车和缆车服务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数量、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的内容。

第十三条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修改为第十三条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2〕7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7日

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以下简称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6〕22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根据任务不同,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与资金同步下达。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支持各级落实居民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政策,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用于弥补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产生的收支缺口,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用于支持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由省民政厅管理。

(四)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支持各级落实困难老年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具体由省民政厅管理。

(五)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用于支持各级落实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政策,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管理。

(六)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用于支持各市(不含青岛市)落实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明确的‘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等政策,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八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省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人数和标准对市(县)分配。省级按照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省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鲁政发〔2019〕2号规定的补助比例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档补助。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根据本年度基金收支及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情况确定补助数额。

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项目和分配因素。其中,省本级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从严界定项目,从紧控制资金规模;对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和指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省级扶持政策、年度工作重点等确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