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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民〔202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民函〔2023〕41号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 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000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9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500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500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5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二)补助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1.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8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2400元。

  2.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9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2700元。

  3.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000元。

  4.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1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300元。

  5.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6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4)。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五、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二)奖补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2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三)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奖补申请表(附件5)。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6)。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2021年1月1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7)。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四)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八、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一)补助对象

  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和补助方式

  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省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九、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

  主动适应我省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养老服务重点难点堵点,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试点奖补资金,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打造示范样板,破解发展难题,引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