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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字〔2018〕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信息化为手段、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的愿望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一)落实规划目标。各地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有关要求,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宜居环境。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2018年,每个县(市、区)建成2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强统一管理。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二、培育壮大养老专业服务组织


  (三)加大引进培育力度。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以为高龄、失能、空巢、独居等重点老年人群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会化市场化生活援助服务为中心,兼顾广大老年人其他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2018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落地。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加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四)发展龙头品牌组织。以老年人需求为核心,支持大型养老机构成立社区服务部,支持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跨地区发展,支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拓展服务领域,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知名养老龙头品牌专业服务组织。 


  (五)支持开展互助养老。支持单位、团体、家庭、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和其他资源设立养老互助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小额定向公益慈善项目等形式引导企业、团体、个人捐资,为特定老年群体购买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反馈激励机制。


  三、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


  (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一次注册、多点运营,在注册地辖区内运营多个服务站点的,由运营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制,不再另行注册登记。针对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政府支持、优待的老年人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经履行相关程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交由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承担。


  (七)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省财政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鲁政办字〔2016〕22号文件规定继续给予经费奖补。县级可视当地农村幸福院运营状况,按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一定扶持。


  (八)实行激励奖励办法。对连锁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量多、群众满意度高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将优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纳入山东省品牌建设规划,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 鲁政发〔2016〕24号)规定和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