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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涉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涉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厦人〔2006〕37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闽政[1996]11号)规定,从1995年10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每两年增加一次离退休费(相当于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由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中未涉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两年增加退休费的发放问题。现经研究,对按《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增加的退休费,其发放渠道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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