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1〕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上报的《关于规范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厦人〔2000〕144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人事局 劳动局 财政局 社保中心

  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就我市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所缴社保金收支相抵后如数退还参保单位,原有退休人员退休金改由用人单位按事业单位的标准发放。如果这些单位愿意继续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标准发放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解决。国家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参照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单位,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原参照事业工改的企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厦社保〔1996〕014号、厦财事〔1996〕064号),全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的养老金高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部分,可由企业视经济状况自行解决。

  为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允许市自来水公司、公交总公司、轮渡公司和燃气总公司等4家参照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单位体制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