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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劳社〔2004〕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9〕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现就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是指:1997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我市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下同)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2004年7月1日后,我市按规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90日内,职工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