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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委编办《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聘用合同制,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 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人部发〔2003〕24号)及《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结合厦门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小学校未被聘任上岗教职工(以下简称未聘人员)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各中小学校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鼓励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各种安置途径,为他们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因本人原因不适宜聘任或因编制精简和岗位撤并而未被聘任的原在编教职工。

三、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一)内部消化
各中小学校可通过内部转岗进行安置。如:从教学一线转到二线或安置工勤岗位;也可以通过创办社会服务实体等方法,对未聘人员进行转岗安置,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外部转岗
各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未聘人员实行行业内调剂,或由市教育人才服务机构等中介组织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市区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未聘人员适当采取跨行业、跨区域就业安置。

(三)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可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后,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并发给经济补偿金,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可按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经济补偿金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退岗休养
在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原单位批准,可实行在原单位内部退岗休养。退岗休养期间占用单位编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退岗休养人员,按原档案工资扣除考勤奖、考核奖、岗位津贴发给生活费,退岗休养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按在职人员办理。

(五)病休、病退和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工人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