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
闽政办〔201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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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序推进旧村复垦,促进“十二五”期间“造福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鼓励开展旧村复垦。“造福工程”项目开展旧村复垦,其腾退的旧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转让。旧村复垦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和补助、项目组织实施等,以及现状图、规划图和相关影像资料;群众意见说明,包括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意见,以及当事人同意拆迁、同意退还原使用土地的协议书;已纳入“造福工程”的相关文件及说明。
二、认真核定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旧村复垦实施方案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本级农业部门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新增耕地数量,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并纳入网上交易平台。
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本县(市、区)使用,也可转让其他县(市、区)使用,指标使用费不得低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不高于每亩30万元。
三、调整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使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使用耕地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有偿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仍按法律规定执行。
上述城镇住宅用地中,纳入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抢险救灾、军事设施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不需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拆迁安置用地要随同项目用地一并报批,确需分开报批的,应附拆迁安置的立项文件,及拆迁主管部门关于拆迁安置用地规模的情况说明。
四、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造福工程”群众搬迁安置。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旧村复垦新增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