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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22〕1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是指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对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进行复垦整治并新增耕地,形成的用于挂钩城市经营性房地产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挂钩指标包括以下类型:(一)低效利用的农村和建制镇居民点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以下简称指标交易资金)是指城镇非保障性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使用挂钩指标时,从城市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资金。

  第四条  设区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辖区外挂钩指标的(即外购指标),在挂钩指标交易成功后,应根据交易合同将指标交易资金足额缴入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科目。

  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指标交易资金后,应向挂钩指标购买方开具“福建省国有土地收益金”票据。

  因出让挂钩指标而收到的各类资金应全额纳入指标交易资金管理,不得以山海协作援助资金、指标管理费等名目拆分挂钩指标交易资金。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辖区内自行产生的挂钩指标的(即自产指标),在挂钩指标对接成功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安排指标交易资金。

  第六条  外购或自产挂钩指标所需的资金,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指标交易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或乡(镇)统筹建设复垦项目所在村受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支出,其支出比例不低于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60%;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从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中统筹不超过30%在辖区内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具体统筹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年度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10%安排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其中,2%拨付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3%拨付复垦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5%安排复垦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应专项用于挂钩指标交易和实施复垦项目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评审费、劳务费、组织检查验收等。相关支出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指标交易资金专项用于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量、工程施工和监理、地面物(构筑物)拆除补偿及安置、耕地质量评定等支出;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村庄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支出;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等支出;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九条  指标交易资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复垦项目支出。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复垦项目进度逐步安排部分支出,待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并完成指标结算后方可全面统筹安排支出。

  第十条  复垦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部门预算批复后,复垦项目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乡(镇)人民政府。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主体设立专账核算,核算县级从指标交易资金中安排的复垦项目及其他项目资金。

  资金拨付及支出应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除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及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外,其他各项大额开支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开支的审核把关,对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原始单据合法真实、资金使用手续齐全的,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支。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严禁使用“白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汇入被拆除人个人银行账户内,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不得由工程施工方替代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年度指标交易资金收支报表体系,统一指标交易资金收支核算口径,确保指标交易资金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指标交易资金管理。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定期对县(市、区)指标交易资金的收支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乡(镇)人民政府复垦项目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指标交易资金或造成指标交易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31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1-20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22年1月6日修订印发了《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闽自然资发〔2022〕1号,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就《办法(修订稿)》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经省政府同意,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16 年11 月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文〔2016〕317号,简称《办法》)。《办法》从交易资金收入来源、资金分配比例、工作经费提取和使用、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进度安排、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规范交易资金收支管理、促进旧村复垦实施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办法》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县来电来函申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或进一步明确,同时机构改革后旧村复垦工作管理部门已发生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底,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开展书面调研,向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件10份,经研究,对《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及十四条进行修订。2021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将《办法》(修订初稿)印发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漳州、龙岩、南平、三明和宁德5个设区市提出的修改建议14条,在充分吸收设区市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初稿)第八、九、十及十三条进行修订,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合规性审查后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办法(修订稿)》。2021年12月6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后面增加“或乡(镇)统筹建设复垦项目所在村受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表述。主要基于在旧村复垦项目实践中,存在项目所在村整村搬迁或项目所在村内部各项建设已较为完善,无需投入更多资金,但项目所在村周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的现象,为更大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而做出修改。

  (二)将第八条“......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后面增加“耕地质量评定”表述;在“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后面增加“村庄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支出”表述;在“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后面增加“以及项目实施工作经费”表述。主要基于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等工作部署地方需增加支出,相应拓展资金支出范围。

  (三)将第九条“......复垦项目支出,”后面增加“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复垦项目进度逐步安排部分支出,”表述;将“待复垦项目县级初验合格后方可统筹安排其他支出”删除改为“待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并指标结算后方可全面统筹安排支出”。主要基于修改后的条文更有利于资金安排进度与复垦项目实施进度更紧密衔接,避免出现新增耕地未验收指标交易资金已全部支出的现象。

  (四)将第十条“项目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删除改为“复垦项目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删除“资金拨付具体时限由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最后增加“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表述。主要基于会计核算主体改变相应修改资金拨付主体和程序,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