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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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