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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9〕3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政发〔201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推广应用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依法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程序,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辖权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家共享机制,充实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建立异地聘请专家参与机制,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共享共用。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统筹实施后,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另行制定。


(五)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范,优化经办业务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手段,实现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依托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一体化。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和经办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


(六)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3%的比例上解,今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省级统筹的各项工作,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确保必要的专业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确定工伤职工有关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实行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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