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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为切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08号)文件执行。
【社保】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