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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8〕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本通知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商店、超市、旅馆、饭店、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鉴于服务业职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依据参保单位情况确定。


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单位,可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征收。


“定员”,可根据实际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纳税额、营业额等信息因素确定用人单位使用人数。


“定额”,可根据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一个缴费数额,每人每月按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3个月(或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期满后续缴。


四、对实行“定员定额” 征收单位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等量置换”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当及时将人员变化情况向经办机构申报。在同一缴费周期内人员变化不超过原核定人员总量的,只需向经办机构提报变更名单,不需再次缴费。超过人员总量的,需再次缴费。
【社保】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