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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规〔2018〕12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


三、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不含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或护理依赖程度有变化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四、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
【社保】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