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化实施方案
厦市监营商〔2019〕2号
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为企业注销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
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 国市监注〔2019〕3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深化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强化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逐步拓展改革适用商事主体范围,推行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逐步建立容错机制,畅通简易注销登记渠道。
(二)简化优化普通注销程序。进一步精简注销各环节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9月1日前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搭建商事主体注销“一网通”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以现有的商事主体开办“一网通”平台为基础,建设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逐步打通市场监管、人社、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办理企业注销业务流程,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通过平台推送至上述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办事流程清晰透明、企业信息互通共享、全流程进度跟踪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厦门海关)
(二)推进注销登记制度改革,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
1.继续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进一步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优化完善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建立容错机制,对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对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简化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一是优化清算组备案程序,企业可自行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待国家相关法规修订后,改为企业自行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二是优化公告方式,将企业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公告,减轻企业办事成本。三是精简申请文书材料,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公告的,注销登记时免于提交公告报样、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等材料,仅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清算报告等材料。四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可获知企业清税情况的,免除申请人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税证明。(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
1.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申请人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不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出具清税证明或清税免办证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管理局)
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管理局)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税务部门根据商事主体注销“一网通”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厦门海关)
(五)破解堵点痛点难点,解决企业注销各种特殊问题。
努力破解企业注销“堵点”、“痛点”、“难点”,建立规范畅通的退出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不配合以及营业执照遗失等原因导致的“注销难”问题(具体见附件《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和说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
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厦门海关、市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安排。市场主体退出涉及清税、社保注销、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保障等各方面复杂关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负责优化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建设;税务部门负责提高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和完善企业清缴社保费用流程;市场监管、税务、商务、海关等各部门及时梳理整合本部门企业注销提交材料,简化本部门注销流程,汇总形成本部门各类企业注销办事清单,编制本部门企业注销流程图,并公布于企业注销服务专区。各区政府要落实理顺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协同统筹推进,确保政策落实生根。
(二)强化技术保障,做好系统衔接。各部门要加快相关信息共享系统的优化升级改造及部署,确保各系统之间的有序衔接,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转化和反馈,确保采集到的数据精准可靠,传输的数据及时、完整;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正式上线运行后,各部门应负责做好本部门在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上信息的及时更新工作。
(三)加大宣传培训,推进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在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基础,切实抓好企业注销政策落地落实。
附件:企业注销指引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企业注销指引
一、普通注销流程指引
1. 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以及人民法院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时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活动。
2. 登录在线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可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查询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当前的待办事项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各部门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筹备待办事项。
3. 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4.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例如清缴欠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5. 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同时完成社保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6. 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7. 申请办理海关注销登记。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录入申请注销信息,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二、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1. 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 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执照遗失公告,持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 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7.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三、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1.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2.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