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
一、住所禁限设区域目录 |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限设区域 |
法律法规依据 |
监督管理单位 |
1 |
全行业 |
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
资源规划部门 |
2 |
全行业 |
房屋征收范围内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资源规划部门 |
二、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 |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限设区域 |
法律法规依据 |
监督管理单位 |
1 |
全行业 |
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
资源规划部门 |
2 |
全行业 |
房屋征收范围内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资源规划部门 |
3 |
全行业 |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资源规划部门
市政园林部门 |
4 |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禁止的行业 |
商业业态导则划定的相应行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制定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根据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划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并列入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向社会公布。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在办理商事登记以及其他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
鼓浪屿管委会 |
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
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专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适当区域以外的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6 |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人民防空工程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国防动员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门 |
7 |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
交通运输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
8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场所或者与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应急管理部门 |
9 |
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
思明区(含原开元区、鼓浪屿区)、湖里区;其他行政区域内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
《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 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和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
应急管理部门 |
10 |
娱乐业(含歌舞娱乐场所及游艺娱乐场所) |
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商住楼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生态环境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学校、幼儿园周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11 |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12 |
餐饮业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生态环境部门 |
13 |
商店、饮食店 |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 |
资源规划部门 |
14 |
烟、酒销售 |
学校、幼儿园周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烟草专卖行政部门 |
15 |
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 |
公园内 |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资源规划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政园林部门 |
16 |
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 |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市政园林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所在区政府 |
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院)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18 |
水产养殖 |
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
渔业部门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生态环境部门 |
||
19 |
捕捞 |
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
渔业部门 |
20 |
犬类养殖、销售 |
思明区、湖里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
公安机关 |
21 |
畜禽养殖 |
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
同安区、翔安区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同安区、翔安区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农业农村部门 |
||
22 |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服务 |
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商住楼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
交通运输部门 |
23 |
五金加工、建材加工、废品回收 |
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商住楼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24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
全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所在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