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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的通知
厦府规〔2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


一、住所禁限设区域目录

序号

经营项目

禁限设区域

法律法规依据

监督管理单位

1

全行业

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资源规划部门
建设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2

全行业

房屋征收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资源规划部门
建设部门
所在区政府

二、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

序号

经营项目

禁限设区域

法律法规依据

监督管理单位

1

全行业

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资源规划部门
建设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2

全行业

房屋征收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资源规划部门
建设部门
所在区政府

3

全行业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资源规划部门

市政园林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4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禁止的行业

商业业态导则划定的相应行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制定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根据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划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并列入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向社会公布。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在办理商事登记以及其他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房屋出租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规定,服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管理。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承租人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义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遗产区声誉。

鼓浪屿管委会

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专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适当区域以外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应急管理部门

6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人民防空工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国防动员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部门

7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除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交通运输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场所或者与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建设部门
消防部门

9

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思明区(含原开元区、鼓浪屿区)、湖里区;其他行政区域内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 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和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机关

10

娱乐业(含歌舞娱乐场所及游艺娱乐场所)

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商住楼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部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六)从事水产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娱乐、运动等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机关
水利部门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部门

学校、幼儿园周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机关

11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生态环境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12

餐饮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六)从事水产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娱乐、运动等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
水利部门 

13

商店、饮食店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的院落、阳台、走廊乱挂、乱堆杂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进行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景观的行为。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进行其他危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的活动。

资源规划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14

烟、酒销售

学校、幼儿园周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烟草专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

15

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

公园内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资源规划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市政园林部门

16

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新建、扩建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住宅等设施。


市政园林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部门

所在区政府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院)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机关

18

水产养殖

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渔业部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六)从事水产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娱乐、运动等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违反前款规定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生态环境部门
渔业部门

19

捕捞

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渔业部门

20

犬类养殖、销售

思明区、湖里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

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21

畜禽养殖

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

同安区、翔安区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禁止规模化养殖)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同安区、翔安区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农业农村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22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服务

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商住楼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交通运输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23

五金加工、建材加工、废品回收

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商住楼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24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所在区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政策解读
2023-05-24 
  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适应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登记监管实践,我市制定发布了《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录》制定背景

  2014年厦门在全省率先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配套制定《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厦府办〔2018〕241号,以下简称“原《目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明确了符合厦门实际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和监管要求,为推行宽准入、严监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2年开始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编制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地址或者区域”,“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为做好配套制度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住所、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及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分类管理等已有制度机制及实践经验,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原《目录》有关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如增加住所禁限设区域项目等内容,重新制定发布。

  二、《目录》主要依据

  《目录》主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

  三、《目录》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一)主要内容

  《目录》按照依法有据、统筹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兼顾市容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原则,汇总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地址或者区域,区分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或限制设立的规定,分别根据全行业禁止或具体行业限制的不同角度进行梳理列明,同时列出法律法规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相应监督管理单位,便于分类管理、直接对照执行。《目录》共包括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项目26项(含31小项)。具体包括:

  1.住所禁限设区域项目2项(含2小项)。包括“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2项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

  2.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项目24项(含29小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世界文化遗产、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具体包括违法建设等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3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禁止的行业项目1项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娱乐业、餐饮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不同行业禁限设区域项目20项。

  (二)修订情况

  《目录》一方面新增了相关部门提供的禁限设区域项目内容,另一方面对原《目录》中所依据法律、法规近5年来发生修改变化的情况进行梳理,并修订相应项目。同时,《目录》去掉了原《目录》关于前置、后置及一般经营项目的区分,相关分类具体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为准。本次《目录》保留了“商店、饮食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原有项目共2项(含2小项)。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增加禁限设区域目录12项(含14小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住所禁限设区域目录2项(含2小项),包括“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2项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

  (2)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10项(含12小项),包括违法建设等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3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禁止的行业项目1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等不同行业禁限设区域项目6项。

  2.修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12项(含15小项)。具体包括因《未成年人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近5年内发生修改变化或因机构改革,进而合并或调整了涉及的经营项目表述、禁限设区域、法律法规依据及监督管理单位等有关内容的禁限设区域目录12项。

  3.删除法律法规变化后原禁设区域。《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9年7月8日废止,相应删除原《目录》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这一项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0年进行修订,删除了原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相关规定,相应删除原《目录》中“网吧、游戏室”“娱乐业”两个项目中对应的2小项。以上删除项目所涉禁限设区域分别在本次修订后的《目录》第4项、第10项及第17项中有所体现。

  四、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0592-2392957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