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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厦府规〔2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已经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

序号

项目

事项号

前置许可事项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备注

1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

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审批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

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止审批

3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2

证券、期货

4

证券公司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审批

国务院(证券金融公司设立、解散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6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及解散审批

3

保险

7

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及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变更作为商事登记前置事项仅限:
1.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场所、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2.分支机构撤销、变更经营场所。

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

其他金融机构

9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10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出资额,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


11

融资担保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12

各类交易场所、结算机构设立、变更、解散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各类交易场所、结算机构包括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专门结算机构等。

5

危险品

1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5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国务院公安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

文化、教育

18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9

出版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20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解读材料
2022-02-07
  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是指商事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须先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办理登记的事项。近日,我市调整公布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保留20项商事登记前置事项,继续凸显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效和优势。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录》制定背景

  2014年我市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政府公布本市商事主体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目录。期间结合改革工作对目录进行调整,我市于2016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商事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6〕345号)已到期。2021年3月国家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为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需要,特别是近年来法律法规调整及国家政策变化需求,现对2016年版前置目录进行调整、删减,事项范围及表述更加准确,进一步提升《目录》的指导性和便民性。

  二、编制《目录》意义

  通过明确、精简商事登记前置事项,推动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措施落地,有利于真正实现商事登记便利化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办照难”问题;有利于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业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三、《目录》编制原则及特点

  《目录》的编制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清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设定依据的,或近年来因法律法规调整已取消前置的,一律不纳进《目录》。二是大幅压减。继续沿用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力度,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属于商事主体资格审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原则上予以保留。三是规范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等文件规范事项表述,进一步提升《目录》的指导性和便民性。

  四、我市如何执行《目录》

  下一步,我市将在三个方面做好《目录》的管理和执行工作:一是加强《目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及时更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按照《目录》实施商事登记。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目录》有关事项的,应先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提交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等业务。三是落实“双告知”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商事登记部门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推动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转变,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曾文婷

  联系电话:157-1068-6002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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