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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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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主导、县域推进、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为原则,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师素质、规范办学行为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的长效机制为保障,着力缩小学校和城乡之间的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全省92个县(市、区,开发区)于2012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2017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初步均衡的主要要求为: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师编制、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城乡统一并落实到位;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超大班额”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及时消除D级危房,农村寄宿制学校基本消除“大通铺”现象;教师、校长校际交流有序开展,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基本配备到位,大部分学校能开齐开足课程,学习困难学生得到有效帮扶。

  基本均衡的主要要求为:县级政府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健全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部完成,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全面落实,城区“小片区”管理模式实施到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有效保障,开齐开足省颁课程,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规范。

  (二)分阶段目标

  2012年底前,21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15年底前,81个县(市、区,开发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17年底前,全省92个县(市、区,开发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具体分县别安排见附件)。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的分区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限规划安排,按照省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和基本均衡发展的标准,制定推进本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年度和每所学校,确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明确本地区内分区域、分阶段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线路图,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规划应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报送省教育厅。

  (二)如期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

  1.优化完善中小学布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0〕28号)要求,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未来人口变动趋势、城乡布局结构调整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结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抓紧完善修订县域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确定长期保留、过渡性保留和拟撤并的学校。在调整过程中,既要坚持适度集中、积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又要注重稳妥推进、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2012年前,解决好66人以上“超大班额”问题,2015年前全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2.按标准配齐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5年前基本配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基本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对照《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确定每一所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完成标准化建设的年限,按时序进度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确保本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年限同步或适当超前。

  3.按进度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逐校建设和申报,设区市教育局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促进每一所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都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

  (三)整体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1.全面实施教师、校长交流制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要求,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县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教师资源。2011年在11个县(市、区)启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2013年在所有县(市、区)全面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解决寄宿制学校教师异地任教和支教教师住宿问题。

  2.配齐配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省定要求核定教职工编制,近年新增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补充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确保2012年底前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实施农村紧缺教师代偿学费计划,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师资特岗计划,扶持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教师。

  3.加大教师培训工作力度。市、县(区)两级要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强化教师培训机构及培训能力建设,按规定比例核定教师培训经费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骨干教师培训。通过远程网络培训和送培下乡等形式,为农村、山区教师培训、输送优质师资和培训资源。

  (四)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服务与管理。2011年、2012年分别新增4.5万个学位,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集聚地区和城镇化发展较快地区的义务教育就学需求。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完善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中招录取的办法。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2.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积极实施教育关爱工程,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形成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建立在校留守儿童的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完善学校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联系,注重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到2015年,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办学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津贴。逐步扩大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试点范围,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办法和保障体系。

  4.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学生的帮扶制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关爱、帮助、转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五)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实施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2011年在设区市所在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县(市)的城区建立“小片区”管理模式试点,以片区内优质学校为龙头捆绑周边一般校,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带动一般校提升办学水平,有效缓解城区“择校”问题。2012年起将“小片区”管理模式逐步推广至其他县(市)的城区。

  2.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深化课程改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足开好省颁课程,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和校本课程的课时。推广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建立、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和反馈指导体系,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校际间的教研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促进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质量的均衡提升。

  3.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政策规定招生,不得进行小学升初中选拔性招生,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人事、编制、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开展督导评估

  省级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经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由省政府批准认定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认定。教育部对通过审核认定的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开发区)授牌并予以公布表彰。省政府对授牌表彰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适当奖补。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福建省分年度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分年度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

年份

设区市

2012年(21个)

2013年(10个)

2014年(32个)

2015年(18个)

2016年(5个)

2017年(6个)

福州市

13个)

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


仓山区、晋安区、闽侯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闽清县、永泰县




厦门市

6个)

思明区、集美区、湖里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漳州市

13个)

南靖县


芗城区、龙文区、常山开发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东山县、云霄县、长泰县、龙海市


漳浦县、平和县、华安县、诏安县

泉州市

13个)

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开发区


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永春县、安溪县、德化县、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




莆田市

7个)

荔城区


城厢区、涵江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

秀屿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仙游县



三明市

12个)

梅列区、泰宁县

三元区、沙县、永安市、清流县

将乐县、明溪县

尤溪县、建宁县

宁化县、大田县


南平市

10个)

武夷山市

延平区、邵武市

建阳市

建瓯市、顺昌县、光泽县

浦城县

松溪县、政和县

龙岩市

7个)


新罗区、永定县

上杭县、武平县

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



宁德市

10个)

福安市

福鼎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蕉城区、古田县

寿宁县、霞浦县、柘荣县

屏南县、周宁县


平潭综合实验区(1个)



平潭县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