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发改商价〔2021〕61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燃煤发电政府定价。
二、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取消全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全省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上下浮动幅度。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393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落实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保障电源。常规水电等电源作为保障性电源,2022年起不参与市场交易,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和公益性用电,上网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五、取消发电侧直接交易竞价差值系数。发电企业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其中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成交的省内直接交易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代理购电机制。本次放开的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进入批发市场购电,或委托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代理购电规定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制定代理购电管理办法与工作规范,完善代理购电流程。
七、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专场交易,特别是以高耗能企业为交易对象、以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不得干预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
八、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依职能及时查处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有关发电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规定,根据市场规则合理报价,不得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电力交易机构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规泄露相关交易信息和其他商业机密。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改革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市场化电价有跌有涨的意识,及时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见效。
附件: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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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度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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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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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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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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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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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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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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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电量230千瓦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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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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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电量231-420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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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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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电量421千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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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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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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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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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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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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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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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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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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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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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业生产排灌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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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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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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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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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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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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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排灌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不含农业生产排灌用电)含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0.05分钱;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趸售给趸售县电网用电的基金附加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