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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借款69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此期间分14次等额还款,利率按LIBOR+0.125%的浮动利率支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税收协定】相关法规
【金融与保险】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