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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1997年7月25日 国税函[1997]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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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中日税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第一款的规定应如何理解以及该款规定同协定第五条第三款提及的监督管理活动和第五款咨询劳务之间的关系。现就上述条文解释如下:

一、协定议定书第一款关于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定,是中日双方基于鼓励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考虑列入的,是对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例外处理。议定书中的该款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企业进行的机器贸易和租赁贸易活动,即缔约国一方企业向缔约国另一方企业销售或
【税收协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