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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地税〔2007〕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税政一科)。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相关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市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及其计税标准:

税目

税额标准

1

焦煤

8/

2

原煤

2/

3

大理石 花岗岩

3/立方米

4

白云石、高岭土、耐火粘土

3/

5

石灰石、菱镁矿

2/

6

水泥配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

0.5/

7

砖瓦用粘土

0.5/立方米

8

建筑用石

0.5/吨或立方米

9

煤矸石

0.5/

10

红砖

1/千块

11

红瓦

2/千块

其他应税资源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其他应税资源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课税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以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收购未税资源的,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按照核定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资源税。

第六条  资源税税额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其应纳税额按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下,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资源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八条  资源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资源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区地税机关审查,市地方税务局转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资源税代扣代缴

(一)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应税资源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扣缴义务人要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应税资源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凡开采、销售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应税资源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资源,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主管地税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二)施工企业收购未税黄沙、石料等建筑用料和生产水泥制品的企业收购水泥用应税资源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收购应税未税资源数量×单位税额。

第十一条  依据相关规定,县、区地税局对辖区内的下列行业应纳资源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一)山石开采行业的资源税:以每吨炸药开采山石数量测算,按每吨炸药征收3000元—4000元资源税的标准采取委托代征或直接征收方式征收资源税。

(二)施工企业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对建安施工企业收购建筑用砂、石,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数量或“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按建筑物分类和建筑面积定额计算追缴应扣未扣资源税。其中:

砖混结构:0.8元/平方米

半框架结构(砖混与框架混合):1元/平方米。

全框架结构:1.2元/平方米

施工企业收购大理石、花岩石,凡销售方不能准确提供应税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按实际使用数量3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追缴应扣未扣资源税。

(三)水泥企业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对水泥企业(厂)收购未税石灰石、粘土等,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按生产每吨水泥所需消耗的石灰石和泥土及其他资源两大类,定额追缴应扣未扣资源税。其中:

石灰石:2吨/吨水泥

粘土及其他耗用资源:0.2元/吨水泥。

(四)砖瓦生产企业的资源税:使用粘土烧制砖瓦,按1元/千块红砖和2元/千块瓦核定征收资源税。使用粘土烧制空心砖按0.7元/千块砖核定征收资源税。

对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的,可按每一窑门年产量核定征收资源税。

(五)石灰制品按每吨耗用石灰石1.5吨标准征收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处理。纳税人应缴未缴的资源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资源税,主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额的50%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