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税流字(1994)第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30
各行署、市、县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皖政办秘(1994)第37号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我省跨市、县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其应纳
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二、对财政部授权省里确定的部分矿产品和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暂按下列标准征收
资源税:
(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单位税额:
1.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元/吨;
2.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4元/吨。
(二)对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矿山未列入《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的适用单位税额:
1.石棉矿 0.5元/吨或者立方米;
2.铁矿:
露天矿 10元/吨;
地下矿 7元/吨;
3.铜矿 1元/吨;
4.铅锌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