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1〕58号文件同意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取消我省增提一个百分点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现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 报缴纳。